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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漢志後於2019年8月間某日,向有意參與通霄鎮太陽能光電標租2案的能旺公司監察人蔡弘懋詢問,蔡弘懋遂於同年12月某日上午,在陳漢志服務處交付以紙袋包裝的36萬元賄賂款,而後再於2021年4月13日在苗栗縣通霄海水浴場旁土地公廟前,將71萬賄賂款項以紙袋包裝,丟到陳漢志駕駛的公務車內,作為得標的對價。
苗栗地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陳漢志雖僅坦承向蔡弘懋收受賄賂,否認向林瑞洋要求賄賂;被告陳志豪否認要求賄賂犯行,但同案被告黃晏樂、蔡弘懋均對於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經林瑞洋、能旺公司的葉建宏等人證述明確,尚有手機截圖、跟監照片等資料佐證。
苗栗地院今日審結,由於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陳漢志、陳志豪、黃晏樂、蔡弘懋4人犯行均可認定,陳漢志遭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及8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陳志豪遭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褫奪公權3年
另被告黃晏樂雖非公務員,但與公務員共要求賄賂,遭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3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褫奪公權2年;最後被告蔡弘懋雖非公務員,但向公務員行賄,遭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並向公庫支付8萬元,褫奪公權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