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投顧法》 禁登冒用名人投資廣告、違規平台連帶賠償

▲立法院三讀通過《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修正案,明定網路投資廣告實名制。(圖/翻攝自國會頻道)
▲立法院三讀通過《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修正案,明定網路投資廣告實名制。(圖/翻攝自國會頻道)

記者陳威叡/台北報導

社群平台詐騙頻傳,立法院會今(30)日三讀通過打詐五法之一《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修正案,明定網路投資廣告實名制,也不得冒用包括政治、財經、金融、影視、其他著名人士或公司名義,對有價證券進行推介、招攬或引誘投資,若平台業者違規刊登,也須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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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為打詐推動「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執行重點包括《個人資料保護法》、《洗錢防制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人口販運法》與《刑法》,進行「打詐五法」修法,而近年來網路投資詐騙猖獗,近日訪台的繪圖晶片大廠輝達(NVIDIA)執行長黃仁勳,同樣也遭冒名詐騙民眾投資有價證券。

立法院會今日三讀通過《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修正案,三讀條文明定,非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不得從事的廣告行為類型,包括不得使人誤信經核准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從事投資分析時,不得提供有價證券建議及客戶招攬;不得為保證獲利表示;不得引用各種推薦書、感謝函、過去績效或其他易使人誤認有價證券投資確可獲利的類似文字或表示。

三讀條文規定,不得冒用政治、財經、金融、影視、其他著名人士或公司名義,對有價證券進行推介、招攬或引誘投資,另要求網路投資廣告須採實名制,若刊播有禁止行為或未採實名制的投資廣告,刊播後才發現有非法情事者,應主動或在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期限內移除。

三讀條文明定,網路平台業者如果刊播非法廣告,使他人誤信或被詐欺而受有損害,應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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