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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今日三讀通過《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修正案,三讀條文明定,非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不得從事的廣告行為類型,包括不得使人誤信經核准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從事投資分析時,不得提供有價證券建議及客戶招攬;不得為保證獲利表示;不得引用各種推薦書、感謝函、過去績效或其他易使人誤認有價證券投資確可獲利的類似文字或表示。
三讀條文規定,不得冒用政治、財經、金融、影視、其他著名人士或公司名義,對有價證券進行推介、招攬或引誘投資,另要求網路投資廣告須採實名制,若刊播有禁止行為或未採實名制的投資廣告,刊播後才發現有非法情事者,應主動或在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期限內移除。
三讀條文明定,網路平台業者如果刊播非法廣告,使他人誤信或被詐欺而受有損害,應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