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破壞交通醫療通訊設施若危害國安「加重罰則」

▲立院三讀,破壞交通醫療通訊設施若危國安加重刑責。(圖/翻攝自國會頻道)
▲立院三讀,破壞交通醫療通訊設施若危國安加重刑責。(圖/翻攝自國會頻道)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郭建伸台北30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增訂強化交通、醫療、通訊等關鍵基礎設施保護相關修法,明定以竊取、毀壞或危害設備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若危害國安加重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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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對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及其他重大設施的防護,以維護社會安定及國家安全,行政院會日前通過22項強化關鍵基礎設施保護法案,函請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會今天下午三讀通過有關交通、郵政與資通訊方面強化關鍵基礎設施保護相關修法,包含交通部主管的民用航空法、商港法、氣象法、鐵路法、大眾捷運法、公路法、郵政法,以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的電信管理法。

8項法案修法架構相同,均採取一致性處理方式,並區分實體及資通系統的違法態樣,並依危害程度在刑責上層級化處理。

以民用航空法為例,三讀通過條文增訂,以竊取、毀壞或其他方法危害航空站或助航設備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若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

民用航空法三讀通過條文也明定,若有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1/2;因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

郵政法雖未有致人於死和致人重傷條文,但明定損及金融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1/2。

此外,立法院會也三讀通過有關醫療健康方面強化關鍵基礎設施保護相關修法,包含衛生福利部主管的醫療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傳染病防治法,3項法案修法結構相同,並依危害程度在刑責上層級化處理。

以醫療法為例,三讀通過條文明定,以竊取、毀壞或危害重要捐血中心或急救責任醫院供應水、電力、醫用氣體、電子病歷資訊系統設施設備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若危害國安加重刑責,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

醫療法三讀通過條文也明定,若危害情形釀災,加重其刑至1/2;因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編輯:趙蔚蘭)11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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