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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鄧文昌、呂邱葉等7人無罪,案件上訴後,二審僅判呂邱葉、林正峰有罪,鄧文昌等5人仍無罪。最高法院將呂邱葉、林正峰有罪部分撤銷發回更審,鄧文昌等5人獲判無罪確定。
高院更一審期間,林正峰傳出健康問題,法院因此裁定停止審理;呂邱葉涉案部分,更一審依證人證述、卷證資料,認定呂邱葉自1996年2月至1997年11月間,將議員補助款提供給廠商使用,廠商再將其中3至4成的現金交給呂邱葉,總共收賄251萬6575元。
更一審依貪汙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4年,褫奪公權3年,最高法院認為判決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而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