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資產納管4/監管與自律併行 才能確保產業安全、創新

▲近年來虛擬資產市場風暴不斷,台灣也正式將虛擬資產納管,由金管會擔任交易平台主機機關,並將先採循序漸進方式管理。(圖/Pixabay)
▲近年來虛擬資產市場風暴不斷,台灣也正式將虛擬資產納管,由金管會擔任交易平台主機機關,並將先採循序漸進方式管理。(圖/Pixabay)

記者顏真真鄭妤安/專題報導

近年來虛擬資產市場風波不斷,除交易平台倒閉,導致投資人血本無歸,亦衍生不少弊端,台灣也開始正視虛擬資產監管,由金管會擔任交易平台主管機關,並採「循序漸進」管理,由金管會訂出9大指導原則,業者成立公協會訂出「自律規範」相互約束。是,在沒有列「特許」行業及訂定專法之下,這樣的監理方式有用嗎?其實,業者是「既期待又怕受傷害」,產學專家則是大多贊成漸進式管理,認為「自律規範」是必要的,也需政府的監管及監督,以確保其有效性及可行性,監管與創新仍可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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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序漸進納管非壞事 監管創新可共存

恆業法律事務所加密貨幣小組負責人、也是比特幣及虛擬通貨發展協會理事長林紘宇律師接受《NOWnews今日新聞》訪問指出,「有監管絕對會對產業造成一定衝擊。」就像2021年台灣虛擬資產平台業者納入洗錢防制規範時也有一定衝擊,但金管會目前定調採漸進式,而非一開始監管力道全進來,可減輕衝擊,適應期也拉長。

台灣最大數位資產服務商MaiCoin集團對「適度監管」也樂觀其成。創辦人暨執行長劉世偉認為,虛擬資產是新產業,循序漸進並非壞事,而「適度監管」才能讓產業更長遠,監管與創新並不是絕對相斥,在政府與業者可以順暢溝通與協商的狀況下,監管與創新是可以共存的。

不該老是從防弊思考 專者:納管前先思考產業政策

台灣金融科技協會理事長蔡玉玲認為,交易平台是大家進入虛擬資產交易行為的一個必要通路,先從「通路」管起是對的,可幫助主管機關了解什麼方式有助監管又不影響創新。只是,在談監管之前,台灣是否應先思考「產業政策」走向,台灣不能每次發生問題,才從「防弊」角度進行監管,這就是台灣所欠缺的。

全球最大虛擬資產交易所幣安合作夥伴團隊代表Damien Ho也認同「明確的監理」提供業者適當指引等,有助於確保產業長期且健全的發展,從而建立社會對產業的信賴。以歐洲議會通過《加密資產市場監管法案》MiCA法案為例,其目的在建立能夠監管所有歐盟成員國虛擬資產的架構,對在歐盟營運的虛擬資產企業而言,將有一套明確且一致的規定可依循,減少監管不確定性,避免與其他現有傳統金融機構或商品的法規重複或產生衝突,投資者可得到更好保護,可以提供其他立法者或監管單位參考借鑑。

自律是必要的 但仍需政府監督管理  

只是,光靠業者「自律」有用嗎?政府監管力道是否應該更強?KryptoGO重量科技執行長歐曜瑋表示,「自律規範」是必要的,可幫助業者更了解監管要求和風險控管,提高市場自律性,當政府還不知道如何監管新興科技時,更需要依賴產業和政府持續的對話與溝通,才能避免用舊有的法律框架限制新技術發展並扼殺創新。因此,「自律」可以作為政府監管的一個有益補充。

林紘宇則強調,如果能夠落實「自律」,那「他律」,即主管機關介入管理就不用到那麼深那麼廣,因此,比自律規範更重要的措施,就是要有一定強制力。沒人落實也沒用,這也是為什麼金管會要求成立虛擬資產同業公會,透過同業公會要求業者確實執行,這樣自律監理方式才會奏效。

不過,「自律規範」仍需政府的監管和監督。歐曜瑋說,這可確保其有效性和可行性,政府監管強度可以適當加強,以建立更加健康和安全的市場環境。最終,政府和業者應該共同合作,制定更加適合 市場發展的監管政策和自律規範。

林紘宇也透露,目前律所已在協助業者向內政部及經濟部申請業別及成立公會目前做得最好的是日本,日本有3大虛擬資公協會,可做為台灣未來參考,未來若未遵守自律規範,就會被除名剔出同業公會。

防監管漏同及不公平競爭 宜擴大納管範圍 

至於個人幣商及小規模交易所被排除在外,是否會成為監管盲點?歐曜瑋坦言確實有疑慮,建議監管擴及個人幣商及小規模交易所,避免出現監管漏洞和不公平競爭的情況,同時也應加強監管力度,例如增派人力、加強稽核等措施,以確保虛擬資產市場的穩定與透明。

此外,林紘宇也提到,國際主要大型交易平台像是幣安等並沒在台落地,仍屬境外平台,在國內執法上有困難性,這些境外平台是否願意落地台灣也是問題,「不是我們想管就可以管得到。」但據他了解,幣安之前也有拜會立法院詢問落地相關問題,只是台灣在虛擬資產監管法規上還是有不明確的地方,境外平台要落地台灣是有困難,尤其是承做衍生性商品,台灣法規很難規範。

民進黨立委江永昌則提出,目前僅是初步規劃、金管會也尚在摸索期監管範圍與最適監管方式,虛擬資產市場的變化巨大、各業者所推出的商品亦多,金管會不能只停留在指導原則或業者自律而已,仍應該定期如每季或每半年檢討一次相關辦法,不僅需要持續修正相關辦法,也須以實際運作的結果為參考,儘速訂定虛擬資產專法,建立市場秩序、保障投資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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