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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依傷害致死罪嫌將陳修將起訴,一審判決9年6月,目前二審改判10年10個月,全案可上訴。而胡女父母也向陳修將提出民事訴訟,不過由於訴訟期間胡父逝世,由胡父的母親承受訴訟,共求償殯葬費25萬、扶養費194萬餘元,以及精神慰撫金父母各500萬元,合計1219萬餘元。
陳修將辯稱,目前就胡女之死亡原因是否為其所為尚有爭議,不得請求賠償,胡女喪葬費也已由他支付完畢,而胡母在女兒死亡時僅40歲,正值壯年期,還有工作能力,請求500萬慰撫金也過高。
法官認定,根據法醫等相關調查報告,陳修將故意傷害行為,與胡女死亡結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從胡母65歲退休起算,應受女兒扶養之餘命為21年,乘以平均每人消費支出,認為陳應給付胡母194萬4330元扶養費;另外,考量胡女死況幾乎體無完膚,父母承受喪女之痛,晚年無法與其女共享天倫,各別請求200萬元慰撫金為適當,合計陳修將得賠償胡母與胡嬤共594萬餘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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