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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交自2020年2月18日起,經台北市後備指揮部指派至廣鉞淂公司任督導官,帶隊從事生產並負責點交等職務;張政陽則為李志交舊部。李男涉於同年月23、24日兩度指示張男開車至工廠,將口罩裝進紙箱載離工廠。其中500枚口罩,至今下落不明,另1000枚口罩分3箱載至高速公路湖口服務區轉賣林姓友人,獲利8000元。
法院審理時,李男辯稱,因投資湯包店虧損,需資金週轉,才起意利用支援勤務機會將口罩變現。
一、二審皆依《貪汙治罪條例》侵占公用財物罪,重判李志交10年2月,褫奪公權5年,但被最高法院撤銷。
更一審認為,口罩未經點交徵用機關前,均屬廣鉞淂公司所有,並非公有財物,改依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判處6年6月,褫奪公權3年,沒收、追徵犯罪所得口罩300片、不法所得8000元,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