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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2月22日下午4時許,張男藉口整理私人物品,將黃女約回租屋處,並趁其不察動手殺人,隨後傳訊給友人指出「我想要和她一起永遠留在這間房子裡」、「幫我照顧我媽與處理後事」,便持刀自戕。
友人驚覺不對勁急忙打電話報案,警消破門進屋後,才驚見2人躺在臥室床上,黃女已無生命跡象,送醫宣告不治;張男則手持刀具、胸口有2處刀傷,床單沾滿血跡,搶救後無大礙。
案經審理,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張男在事發前2個月曾對黃女動粗,讓其承受極大精神壓力,進而導致感情生變,但張男卻未反省自己的行為,反倒是強扣「對感情不忠」的帽子在黃女身上,犯後除未獲得黃女家屬諒解,也沒有悔悟,因此依殺人罪判他無期徒刑。
上訴後,高等法院指出,張男曾在案發前曾上網買刀、搜尋用法,但以此認定張男為預謀犯案明顯有誤,另外鑑定人推測張男友中高度再社會化可能性,若量處已35歲的張男無期徒刑,其至少到60歲才能假釋,能否復歸社會顯有疑問,有悖於刑罰強調教化矯正之積極作用,求處無期徒刑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故改判15年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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