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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觀光局回函「您111年11月以電子郵件反映部落客「小象愛出門」於網路刊登招攬旅遊訊息,疑涉違法經營旅行業務一案,經查違規情事屬實,本局業依法裁罰」。網友提到「小象當時後再開天價團時,就有人提醒這個規定,但她一直說她在美國有開旅行社當藉口,觀光局已經認定這是違法行為了」。
然而根據觀光局的官網上說明,就曾經有提到「如領有領隊人員及導遊人員證照,但非從事旅行業,可否自行組團從事旅行業務?」答案為「按發展觀光條例第26條及第27條第3項規定,設立旅行業應經申請核准、辦理登記並領取旅行業執照等程序,始得營業,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又領隊人員、導遊人員應受旅行業之僱用或指派,始得執行業務」而小象即便在美國有開設旅行社,但卻不是在台灣也不適合用其法律,相關模糊地帶還有待釐清。
對於該爭議,根據《東森新聞》報導,小象表示已針對觀光局的處分進行行政救濟,至於美國旅行社那邊還要等訴訟結果出爐,才能做進一步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