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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頂立表示,根據民眾黨《廉政準則》第2條第2款,所謂違反廉政紀律,包括「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行為;第6條規定則是「黨員有第2條第1款至第3款之情形而經檢察機關起訴者,應予暫停黨權以上之處分。」評估裁量處分過後,依照這兩條按規定暫停黨權。
根據民眾黨《廉政準則》,只要經法院一審判決有罪,高虹安就會被開除黨籍,且在執行徒刑期間不得恢復黨籍,如果最終定讞無罪,可以向中評會申請恢復黨權。
針對高虹安的案件,李頂立強調,柯文哲與民眾黨對廉政標準不會妥協,且要求相當嚴格,對掃黑、掃黃都不會停止,在任何事件的處理上,都希望「該怎麼辦就怎麼辦」,高虹安目前雖然受到暫停黨權處分,但仍是民眾黨非常重要的公職,民眾黨還是在司法上支持高虹安提出有利證據,捍衛自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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