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飛車釀1死2傷!德東飆車王嗆「重判就安樂死」 一審判決出爐

▲簡男高速撞上行人,造成1死2傷慘劇。(圖/翻攝畫面)
▲簡男高速撞上行人,造成1死2傷慘劇。(圖/翻攝畫面)

記者陳苾暐/綜合報導

台北市天母去年3月18日晚上19時許,發生一起嚴重車禍,被網友稱為「德東飆車王」的簡姓男子(39歲)因高速駕車,不慎撞飛2名女高中及一名66歲謝姓婦人,造成1死2傷悲劇;日前開庭時,簡男否認犯罪,還一度將過錯推給被害人,強調是對方突然走出來,才讓自己煞車不及迎面撞上,語末還揚言若遭重判「願意簽安樂死」,今(21)日上午法院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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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案情,今年3月18晚間19時許,簡姓男子駕駛黑色轎車,高速穿梭在台北市區,不料行經士林區士東路、芝玉路二段路口時,意外撞飛3名路過行人,其中66歲謝姓女子當場無呼吸心跳,經送醫後仍傷重不治,另2名高中學生則受有腿部骨折。

起訴指出,簡男一開始雖坦承犯行,但事後又改口未預留反應時間,有部分過失,最終則完全否認過失,並辯稱自己時速僅有60到70公里,接近路口時應已降至速限下,同時指責3名被害人過馬路「不看路」。

但根據行車監視器顯示,簡男任意變換車道,行進間伴隨疾速車聲,且受傷的2名高中生皆證稱,當時正常速度過馬路,連聲音都沒聽到,就直接被撞飛到分隔島,到現在都還不良於行,而目擊民眾也表示,在事故地點前被簡男以高速超車,沒隔多久就聽到尖銳煞車聲,下秒該車就撞上3名行人,並衝上分隔島。

經調查發現,事故地段限速為50公里,但簡男煞車痕卻長達35.5公尺,警方推估當時時速應在80公里上下,對此,車鑑會指出,依監視器、行車紀錄器研判,簡男明顯超速,時速約為107公里、98公里,接近行人穿越道亦未暫停讓行人先行,為肇事主因,3名被害人則無肇事因素。

檢察官認為,簡男魯莽的行徑,除了讓無辜謝姓婦人慘死輪下外,還導致2名求學中少女,被迫脫離校園,並得一再承受手術、復健之苦,未來更要長期忍受雙足恐無法回復正常機能的煎熬,而簡男面對重大事故,犯後態度反覆,還多次翻供狡辯,毫無悔意,過去亦有多次在道路上恣意高速駕車惡習,因此全案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建請量處3年以上徒刑,以儆效尤並維法紀。

士林地院開庭審理時,簡男向法官表示,事故發生前斑馬線沒有行人,但當經過該處時,卻突然有3個人衝出來,自己也被這幕嚇壞,緊急踩煞車閃避仍不慎發生碰撞。

而針對連續變換車道一事,簡男則回覆,是因為看到內側車道有輛車開太慢,所以開往外側,結果又看見前方有腳踏車,才在超車後返回內側,同時不斷強調,自己以前開車就有習慣禮讓行人,絕對沒有故意看到行人而不停車,僅承認有過失但沒有超速;今天上午士林地院宣判,依故失致死罪判處簡男有期徒刑4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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