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醫師也禁發醫療廣告 憲法法庭判醫療法84條部分違憲

▲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楊皓清(左)、新聞及法治宣導處處長兼發言人陳婷玉(右)說明判決主文及理由。(圖/司法院提供)
▲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楊皓清(左)、新聞及法治宣導處處長兼發言人陳婷玉(右)說明判決主文及理由。(圖/司法院提供)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某醫美診所負責人黃姓醫師因8年前在臉書刊登醫療廣告,結果遭台北市政府衛生局裁罰5萬元,他提行政訴訟抗罰,承審法官認為《醫療法》連醫師都被規定禁止醫療廣告,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認為,禁止醫師刊登醫療廣告違反言論自由,今(3)日判決該部分違憲,即日起,醫療機構及醫師,均得為醫療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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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書記廳長楊皓清表示,憲法法庭曾函詢衛福部以及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表達意見,衛福部認為,該規定是為避免不當醫療廣告影響國民健康,《醫療法》第84條應屬合憲;醫師公會也認為,禁止非醫療機構刊登醫療廣告的規定沒問題,但連醫師都禁止,反而損及民眾獲取正確醫療資訊的權益,缺乏正當性。

楊皓清說,憲法法庭認為,立法目的如果只是為了方便主管機關管理、避免不當醫療廣告影響國民健康,卻規定連醫師都排除,其手段跟目的之間,欠缺實質關聯性。

黃姓醫師分別於2015年10月5日、8日在臉書粉專發表「利用血小板的生長因子來啟動毛囊細胞」、「連續三個月的PRP微針治療。法令紋,魚尾紋及其他臉部細紋都有顯著的淡化」等文章,但內容遭台北市政府衛生局認定是「醫療廣告」,隔年2月以違反《醫療法》第84條「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規定,對黃姓醫師裁罰5萬元。黃不服提訴願遭駁後,改提行政訴訟抗罰。

台北地院行政訴訟庭承審法官認為,醫療法限制只有醫療機構才能刊登醫療廣告,完全禁止醫師做醫療廣告,侵害醫師憲法保障的平等權、也限制醫師的言論自由,因此聲請釋憲並裁定停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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