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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潭警方接獲情資後向桃園地檢署報請指揮偵辦,7日持搜索票搜索洪男住處,當場查扣手機、電腦與主機等證物,其中手機內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成為鐵證,顯有營利之意圖;桃檢複訊後認為洪姓組頭證據明確,依違反選罷法向桃園地院聲請羈押,並追查在逃共犯到案。
桃園地院8日晚間召開聲押庭,洪姓組頭經法官訊問後,辯稱尚收到選舉賭盤之下注,惟坦承接受賭客詢問並向上組頭取得選舉賭盤之賠率,且將訊息傳送給賭客,並已約定水錢比例、有營利之意圖等。
法官根據檢警提供電腦網頁截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現場照片等佐證,足認洪姓組頭涉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第4項、刑法第268條等罪嫌重大,且被告有刪除手機訊息,且在訊息中要求對方將訊息收回,顯有滅證之虞,因本案尚有共犯未到案,被告有串供、串證之虞,有羈押之原因。
法官考量選舉賭盤將不當影響選舉結果,所涉之公共利益極為重大,被告所代理之賭博平台下注金額龐大,為維護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有羈押之必要,應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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