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檢方指控,陳男從同年月起至2010年10月18日止,在「高階心臟彩色超音波儀採購案」收取業者57萬元賄款、在「全頁式解析心電圖機採購案」收賄5萬元、在「24小時心電圖分析系統採購案」收賄15萬多元、在「手提式心臟血管彩色超音波機組採購案」中收取36萬多元賄款、在「心血管照護中心租賃採購案」中收取1155萬多元賄款,並將其中200萬元賄款,分次匯入當時女友(現在妻子)的帳戶。
更一審斥責,陳男具博士學位,在公立醫院擔任科主任職位,竟藉職務從中牟利,其中一標案收取賄款高達1155萬4400元,又避免遭查獲,分批將部分犯罪所得洗錢。
更一審依洗錢罪判處1年,收賄4罪各判刑10月到2年4月不等徒刑,褫奪公權2到3年,沒收犯罪所得逾1211萬多元,陳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認更一審認事用法無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