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牢牢記住這5項義務 儘速標繪移置車輛

▲高雄市交通警察大隊提醒民眾,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條,發生事故之當事人主要有以下五大原則(義務),如圖示。(圖/高市警局交通大隊提供)
▲高雄市交通警察大隊提醒民眾,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條,發生事故之當事人主要有以下五大原則(義務),如圖示。(圖/高市警局交通大隊提供)

記者郭凱杰/高雄報導

發生交通事故,但有些民眾會主觀判斷事故輕微或與自身無關,而直接離開現場,等事後警方通知,才知道對方指控自己肇事逃逸,而被追究刑事及行政責任。高市警局交通大隊呼籲,即便只有輕微車損,只要沒有當場和解之案件,務必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切勿逕自離開現場,反被追究肇事逃逸之責任,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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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也特別強調,民眾若不慎擦撞路邊停放車輛,雖對方不在現場,為避免雙方對車損認知不同,務必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以免遭對造指控肇事逃逸。若雙方均在現場欲直接和解不須警方處理,亦應留下正確聯繫方式,談妥和解條件後,以書面或錄影方式留下紀錄,避免後續遭追究肇事逃逸責任。

同時,高雄市交通警察大隊提醒民眾,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條,發生事故之當事人主要有以下五大原則(義務):

(1) 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

(2) 有受傷者,應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3) 發生火災者,應迅予撲救,防止災情擴大,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4) 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5) 通知警察機關,並配合必要之調查。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不在此限。

若當事人未盡以上義務並離開現場,視肇事致死傷程度,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及【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處最高新臺幣9000元以下罰鍰、吊銷駕照及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方在此呼籲,現在科技進步,民眾多有設置行車紀錄器,手機也多具備照相功能,員警只要透過調閱監視器、行車紀錄器,並參酌雙方談話記錄和現場照片,即能測繪現場圖並初步分析研判肇事原因。此外,當事人提供的照片也是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重要參考跡證之一,所以民眾應牢牢記住【人沒事、車能動、快拍照、速移車】,採取最有效率又最安全的現場處置作為。

民眾遇交通事故,只要謹記上述五義務,並於無人傷亡事故儘速標繪移置車輛,即可避免因現場處理不當衍生之行政及刑事責任,更重要的是,即便只有輕微車損,只要沒有當場和解之案件,務必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切勿逕自離開現場,反被追究肇事逃逸之責任,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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