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在台賣碳權要課稅 財政部公布營所稅計算方式

▲台灣碳權交易所11月中將開放法人開戶,預計年底前可望交易國外碳權。財政部也在今(4)日核釋外商在台銷售碳權課稅計算方式。(圖/記者顏真真攝)
▲台灣碳權交易所11月中將開放法人開戶,預計年底前可望交易國外碳權。財政部也在今(4)日核釋外商在台銷售碳權課稅計算方式。(圖/記者顏真真攝)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台灣2021年訂出2050淨零碳排的目標,還成立碳權交易所,11月中將開放法人開戶,預計年底前可望交易國外碳權。財政部今(4)日也核釋,外國營利事業透過台灣碳權交易所建置的交易平台,出售國外減量額度(碳權)所得,視為台灣來源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果無法提出成本費用相關證明,就需以交易收入,按淨利率10%,來計算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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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進一步說明,外商若可提出帳簿、文據,應以出售國外碳權交易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核實計算交易所得。若無法提出帳簿、文據核實計算所得,就需以交易收入,按淨利率10%計算交易所得;淨利率10%的訂定,主要借鏡其他國家標準及環境部委外研究報告調查相關數據,綜合評估而得。也就是說,未來外商透過台灣碳權交易所出售碳權,每100萬元收入須課徵2萬元營所稅收入100萬元乘以淨利率10%,再乘以營所稅率20%)。

賦稅署表示,外國營利事業在台灣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者,應由其固定營業場所,依相關規定計算所得,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果在台灣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應委託台灣碳權交易所,根據10%淨利率計算所得,並按扣繳率20%計算應納所得稅,在交易價款中扣除,且由碳交所代理申報納稅。

賦稅署強調,外國營利事業可自取得收入日起算10年內,提示相關帳簿、文據,向台灣碳權交易所所在地的稽徵機關,申請核實減除該收入相關成本費用,重行計算所得額,並退還溢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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