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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石男主張,日治時期,祖父在彰化與別人共有一塊地,當時因教育不普及、人民權利意識不足,導致其祖父及相關共有人並未完成土地申報程序,1965年間,土地被視為無主地,被登記為國有地,但祖父、父親、他本人仍持續使用土地,且在政府停止徵收田賦代金之前,持續繳交至1979年為止。
石男請求法院判決將土地返還,但都敗訴。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311號民事判例關於「……系爭土地如尚未依吾國法令登記為被上訴人所有,而登記為國有後,迄今已經過15年,被上訴人請求塗銷此項國有登記,上訴人既有時效完成拒絕給付之抗辯,被上訴人之請求,自屬無從准許。」
石男認為,他不懂法律,更不會文字遊戲,只知道先人依法繳納土地稅金,最後土地被國家拿走,他只是要求回復祖先遺留的土地,國家將人民的財產據為己有且拒絕返還,他不懂也難以接受,主張該判例的見解侵害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認為,日治時期為人民所有,卻因逾土地總登記期限,未登記為人民所有,致登記為國有且持續至今之土地,在人民基於該土地所有人地位,請求國家塗銷登記時,無民法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