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tw711交易網金融帳戶 日月同輝負責人更一審獲緩刑5年

▲高院更一審認定,TW711交易網是在辦理銀行法規範的國內外匯兌業務(圖/NOWnews資料照)
▲高院更一審認定,TW711交易網是在辦理銀行法規範的國內外匯兌業務(圖/NOWnews資料照)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號稱「全台最大跨海購物幫手」tw711.com網站,因在台收受轉帳,以人民幣支付中國網購貨款,涉嫌地下匯兌遭檢調盯上,其中,日月同輝公司虞姓負責人被查出提供帳戶給tw711交易網使用,涉犯銀行法遭起訴。高院更一審今(4)日撤銷一審無罪判決,依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判2年刑,緩刑5年,並支付公庫20萬元、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未扣案犯罪所得6萬元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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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指出,虞男於2016年10月17日至2017年6月22日止,擔任日月同輝負責人,並提供金融機構帳戶,幫助中國業者陳國維以TW711 交易網,提供台灣人使用中國第三方支付「支付寶」的代儲值、代支付服務,以及微信、QQ的電子錢包代儲值等功能,非法經營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檢方查出,虞因此獲得陳維國給付 6 萬元報酬;陳維國則因非法經營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共計獲取1億1302萬2385元。 

高院更一審認為,TW711交易網是長期提供會員依該網站公布的新台幣兌換人民幣匯率計算出金額,以新台幣匯至前開帳戶後,委由TW711交易網在中國代為儲值、支付以人民幣計算的支付寶或微信、QQ的電子錢包服務,自屬銀行法規範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的範疇。

更一審依據卷證資料,難認虞男有為非法辦理匯兌業務罪的構成要件行為,或與陳維國有犯意聯絡,僅是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第59條規定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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