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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商人說,目前已經在紐約時代廣場第七大道上的LED電子看板,每個小時的45分時,都會有「乾哥乾妹」廣告亮出,對於自己是否違法,小商人也烙話「掛看板是針對兒少法,還有政府裁罰,既然要罰要撤,那你去罰紐約時代廣場的看板試試」。
至於這個舉動是否真的會讓小商人受罰?根據《中時新聞網》報導,知名律師劉韋廷提到,這招可以看出小商人的高明,幾乎可以逃過台美的刑罰,因為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7條的規定,我國國民犯下第5條和第6條所列舉的犯罪以外,且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不管犯罪地在國內還是國外,都適用我國刑法,除非該罪名在犯罪發生的國家是不處罰的,此時應尊重他國主權,就不會用台灣刑法來追訴。
而根據第5條、第6條所列舉的犯罪行為中,包括國人在海外涉犯內亂外患、妨害公務、公共危險、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毒品(不含持有、施用)、妨害自由、海盜或加重詐欺罪,以及公務員瀆職罪、脫逃罪、偽造文書罪、侵占罪等,若觸犯以上罪行,返國後須再接受我國的刑事審判。
因此換句話說,如果國人犯下「非以上罪責」,且最輕本刑低於3年的話,就不適用台灣法律處置,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8款規定,予以不起訴處分。劉韋廷提到,小商人的行為涉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但個資法僅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且此法並未定最輕本刑,等於小商人此舉有機會適用美國法律,台灣刑法無法對其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