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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憲法法庭也定義「擴大沒收」規定不屬於刑罰,因此沒有違反罪刑法定或罪責原則的問題,依《刑法》第2條第2項適用裁判時的規定來沒收,也不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信賴保護原則。
全案起因黃偉凱、紀怡慧夫妻於2018年間在家煉製甲基安非他命,並對外販售,2019年遭檢警查獲。
因2019年12月,立法院三讀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擴大沒收」規定,明定若查獲製造、販賣、運輸等毒品犯行時,除了本案的犯罪所得外,如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的財物是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也可以宣告沒收,該規定於2020年7月施行。
2022年12月,最高法院判處黃男17年、紀女7年8月定讞,沒入犯罪所得400萬元,另有9287萬元,因夫妻二人無法舉證詳細來源,最高法院再依「擴大沒收」規定,宣告沒收。
紀女認為,擴大沒收規定已抵觸憲法罪刑法定原則、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並違背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