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糖飲料不得標示「富含」維生素!食藥署公吿新規「即起上路」

▲衛福部食藥署今(19)日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副署長林金富說明3大修正重點。(NOWnews資料照/記者林志怡攝,2023.10.18)
▲衛福部食藥署今(19)日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副署長林金富說明3大修正重點。(NOWnews資料照/記者林志怡攝,2023.10.18)

記者林志怡/台北報導

衛福部食藥署今(19)日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副署長林金富接受媒體聯訪表示,這次修正包括3大重點,放寬產品不限定營養素類別,都可以標示與事實相符的營養宣稱,也放寬可宣稱「高」、「多」、「富含」的營養素類別,另也要求任何含糖飲料「不得」宣稱高、多、富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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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公告修正,林金富說明,目前僅有膳食纖維、維生素A、維生素B1、維生素B2、維生素C、維生素E、鈣、鐵等8項營養素,可在外包裝標示「與事實相符的營養宣稱」,這次修正放寬為「所有營養素都能宣稱」。

林金富進一步說明,先前也只有前述8項營養素可使用「高」、「多」、「富含」等營養宣稱,這次修正放寬可使用相關宣稱的營養素類別,納入蛋白質、鹼素、泛酸、維生素B6、維生素B12、葉酸、維生素D、維生素K、生物素、膽素、碘、鎂、鋅、硒等14項。

此外,林金富表示,若業者宣稱產品某營養素「高」、「多」、「富含」,該產品中的某營養素含量,應達到衛福部國健署所建議的一日攝取量30%以上,且因「高」、「多」、「富含」等宣稱具有促銷意涵,故僅有無糖、代糖食品可使用前述宣稱,含糖食品一率不得出現這類標示,避免消費者因此攝取過多糖分。

食藥署表示,先前已通過市場調查與業者溝通,確認相關規範調整影響,本次公告內容均從今日起生效,惟第一項修正,若廠商現行標示方式如未符合新規定(即第4點第1款),則給予緩衝期至115年1月1日。另,公告日前已取得特殊營養食品許可證之產品 ,於115年1月1日起製造者,應依公告規定辦理。

食藥署指出,未依規定標示者,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標示不實者,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公告可至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之「公告資訊」項下之「本署公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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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倪珍報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