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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涌誠說,監察院許多調查報告顯示,死刑案件從偵查到執行階段,有侵犯人權的事實,如刑求及不公平審判。以「王信福案」為例,關鍵證據不足,之於死刑之不可逆性,此等風險根本不應存在。
人權會新聞稿也說,國際上大多數國家的實踐經驗已經顯示,死刑在刑事制度上似乎為被害人家屬帶來「替天行道」般的司法正義,實際上卻無助於犯罪過程的真相瞭解,也無法帶來更深層次的正義與補償需求,更無法有效預防類似悲劇的再次發生。
人權會也引用立陶宛憲法法院前院長Dr. Dainius Žalimas教授提供人權會意見書也強調,該國憲法法院視憲法為保護生命的框架,隨社會進步而演化的「活憲法」,應認知生命權及人性尊嚴是憲法精神核心,不應受死刑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