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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哲敏在檢警2022年11月搜索約談前離境,逃亡海外被通緝約10個月,調查局與刑事局駐外人員掌握郭男常在泰國、馬來西亞與日本3地飛來飛去,2023年7月會同泰國官方拘提郭男,隔月(8月)10日下午3點多重兵押解從曼谷搭機回台歸案。
檢方考量郭哲敏未坦承全部犯行,也未主動繳回犯罪所得,且涉及賭博、洗錢等犯罪長達數年,嚴重破壞金融與法秩序,依營利賭博、銀行法、組織犯罪條例等罪起訴,並請法院從重量刑,另聲請查扣其房產、虛擬貨幣6億餘,追徵其餘未查扣不法所得。
合議庭經考量郭哲民、張旭昇涉案情節、身分、地位、資力,並參酌2人犯罪惡性、串證可能性、本案法益侵害程度、目前審理進度(已就部分證人訊問完畢)等情後,認為2人若能提出一定數額的擔保金,應有相當程度的心理約束力,而無續行羈押必要,但考量2人涉嫌重大,所涉銀行法法定刑亦重,郭不法獲利甚高且滯留外國時間甚久,在國外又有鉅額資產,張旭昇案發後亦有逃亡事實,因此裁定交保郭5000萬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及接受電子腳鐐科技監控8個月,張旭昇則獲30萬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
對此,新北檢不服提出抗告,建請高院撤銷交保裁定,或增加郭男交保金至2億元以上,案經審理,高院考量本案尚有多名證人尚未到案,撤銷原裁定發回更裁,今天合議庭認為2人恐有逃亡、勾串共犯串證之虞裁定羈押禁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