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今(3)日公布「113年度第2次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查核」,查核全台60建案,共有11建案契約內容不符合規定,北中南都有,其中,高雄市 富發建設(股)-巴黎河左岸有多項不合格, 臺中市興富發建設(股)- 蘿曼蘿蘭和新北市 板南置業開發(股)-METRO PARK也都有不合格之處。消保官提醒,簽約前要到實價登錄網站確認建案契約備查狀況,同時也要逐項核對契約內容,如果有不合規定之建案,應拒絕簽約,並可向主管機關檢舉。

▲高雄市興富發建設巴黎河左岸建案,經查契約有多項不合格。(圖/翻攝興富發官網) 消保處為檢視建商對於「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狀況,會同內政部地政司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於去年9月至12月間辦理「113年度第2次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查核」。查核全台50建案列為「基本查核件數」外,另將去年5月至8月全國銷售戶數排名前10名之建案列為「額外增查件數」,共計查核60建案。每個建案均查核「契約審閱期」、「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驗收」及「通知交屋期限」等15項目
🟡全國銷售戶數排名前10名之建案增查
有3建案不符合規定,計有7項次不符合規定,契約內容整體不合格率為4.7%。
3建案不合格項目:
1高雄市 興富發建設(股) - 巴黎河左岸
不合格原因: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通知交屋期限
2板南置業開發(股) - METRO PARK
不合格原因:不得記載事項
3興富發建設(股) - 蘿曼蘿蘭
不合格原因:契約審閱期、驗收

▲全國銷售戶數排名前10名之建案增查,有3建案不符合規定。(圖/翻攝官網) 🟡50建案基本查核
有8建案不符合規定,共計有13項次不符合規定,契約內容整體不合格率為1.7%。
1臺北市 八德采邑
不合格原因:契約審閱期、驗收
2臺北市 大將天母
不合格原因:通知交屋期限
3桃園市 聚泰建設(股)-聚泰雲邸
不合格原因:通知交屋期限
4臺中市 匯有建設-大及第
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
5高雄市 金築建設-築玥
不合格原因: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
6彰化縣 木田建設-沐田閱
不合格原因:契約審閱期
7彰化縣 源清建設(股)-源清星宇
不合格原因:契約審閱期 、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 、契約總價 、驗收
8臺東縣 沂昌開發(股)-若隱
不合格原因:驗收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買房需要留意契約內容。(示意圖/Freepik圖庫) 🟡預售屋契約陷阱最常出現在4處
對於契約內容不合規定之建商,行政院消保處已請內政部地政司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依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2第5項規定裁處完竣在案,本次查核共計裁處新臺幣234萬元。根據消保處統計,在這次的查核項目中,下列四項是違規情節較為嚴重:
1違反「契約審閱期」規定:部分建商因「計算方式錯誤」,導致契約審閱期有不足5日之情形。
2違反「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規定:部分建商於契約中未記載「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未記載停車位「高度」;停車位長、寬、高計算方式錯誤。
3違反「驗收」規定:本次查核發現,部分建商於契約中所記載之交屋保留款數額有低於「房地總價5%」之情形;或將交屋保留款納入「銀行貸款中」,實質降低消費者對於瑕疵修繕之保障。
4違反「通知交屋期限」規定:部分建商未履行「交屋前完成瑕疵修繕之義務」,要求消費者接收有瑕疵之房屋。
消保處呼籲建商應依照規定,擬定各項契約條款,切勿刻意隱瞞重要消費資訊,影響消費者判斷;也不能用「契約自由」為名,增列「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無且不利於消費者之契約條款。同時提醒消費者,簽約前要先到實價登錄網站確認建案契約備查狀況,逐點核對契約內容是否與「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相符,如果遇到契約內容不合規定之建案,應拒絕簽約,並可向主管機關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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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銷售戶數排名前10名之建案增查
有3建案不符合規定,計有7項次不符合規定,契約內容整體不合格率為4.7%。
3建案不合格項目:
1高雄市 興富發建設(股) - 巴黎河左岸
不合格原因: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通知交屋期限
2板南置業開發(股) - METRO PARK
不合格原因:不得記載事項
3興富發建設(股) - 蘿曼蘿蘭
不合格原因:契約審閱期、驗收

有8建案不符合規定,共計有13項次不符合規定,契約內容整體不合格率為1.7%。
1臺北市 八德采邑
不合格原因:契約審閱期、驗收
2臺北市 大將天母
不合格原因:通知交屋期限
3桃園市 聚泰建設(股)-聚泰雲邸
不合格原因:通知交屋期限
4臺中市 匯有建設-大及第
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
5高雄市 金築建設-築玥
不合格原因: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
6彰化縣 木田建設-沐田閱
不合格原因:契約審閱期
7彰化縣 源清建設(股)-源清星宇
不合格原因:契約審閱期 、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 、契約總價 、驗收
8臺東縣 沂昌開發(股)-若隱
不合格原因:驗收

對於契約內容不合規定之建商,行政院消保處已請內政部地政司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依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2第5項規定裁處完竣在案,本次查核共計裁處新臺幣234萬元。根據消保處統計,在這次的查核項目中,下列四項是違規情節較為嚴重:
1違反「契約審閱期」規定:部分建商因「計算方式錯誤」,導致契約審閱期有不足5日之情形。
2違反「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規定:部分建商於契約中未記載「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未記載停車位「高度」;停車位長、寬、高計算方式錯誤。
3違反「驗收」規定:本次查核發現,部分建商於契約中所記載之交屋保留款數額有低於「房地總價5%」之情形;或將交屋保留款納入「銀行貸款中」,實質降低消費者對於瑕疵修繕之保障。
4違反「通知交屋期限」規定:部分建商未履行「交屋前完成瑕疵修繕之義務」,要求消費者接收有瑕疵之房屋。
消保處呼籲建商應依照規定,擬定各項契約條款,切勿刻意隱瞞重要消費資訊,影響消費者判斷;也不能用「契約自由」為名,增列「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無且不利於消費者之契約條款。同時提醒消費者,簽約前要先到實價登錄網站確認建案契約備查狀況,逐點核對契約內容是否與「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相符,如果遇到契約內容不合規定之建案,應拒絕簽約,並可向主管機關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