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黃子佼因持有2259段未成年不雅影像,一審判刑8個月,26日下午,黃子佼到高院第6次出庭時,開庭結束後,他還在上車前突然鞠躬,表示歉意。不過還有有很多民眾不買單,仍然拒絕黃子佼復出演藝圈。長年旅居北美的台人粉專「東岸跪婦的大城小事」,日前在臉書發文,比較各國包括丹麥、日本、中國以及英、美國等國,關於兒童色情的罰則,讓她忍不住表示,「台灣立法進步了,但進步太慢了」。
「東岸跪婦」從立法層面,比較世界各國對涉及未成年或兒童的澀(色)情犯罪的刑法,她首先指出,「丹麥刑法針對涉及未成年或兒童澀(色)情的規範是,單純持有只有最高一年刑期,製作或是散布的話都是最高兩年,除非以暴力脅迫手段才會到最高六年。丹麥沒有性犯罪公開登記制度,只有警方列管。」
她再舉日本為例,「兒童買春、兒童關係澀(色)情行為處罰法」,單純持有也是只有最高一年或100萬日幣的刑期,製作的話即使涉及暴力脅迫最高是五年刑期,散布的話最高也是五年刑期。日本沒有信(性)犯罪登記制度,是靠行業的社會自律規範。但日本對於累犯或情節嚴重者,會改以強尖(姦)或猥蟹(褻)罪起訴。
接著她說「我們再來看看中國大陸。中國大陸其實沒有特別針對未成年澀(色)情犯罪的立法,他們是以「製作、傳播淫穢物品罪」或「強尖(姦)、猥蟹(褻)兒童罪」來審判,在大陸的刑法下,單純持有兒童澀(色)情影像通常不構成犯罪,除非持有量大,或被認定有營利意圖才可能依「傳播淫穢物品罪」的預備犯起訴。
在大陸製作未成年澀(色)情影片的話,會適用起刑3年以上的強尖(姦)或猥蟹(褻)罪,若影片受害人在14歲以下,通常被判十年以上。只有拍攝裸照的話可能依「制作淫穢物品罪」處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散布或販售這類淫穢物品,在大陸可處最高兩年刑期,營利或散布數量巨大者三到十年,內容屬未成年人的話從重量刑。大陸的部分省分可能有信欽(性侵)黑名單可供事業查詢,但沒有公開登記制度,不過情節重大的會受到公安單位列管。
她再提到歐洲另個大國法國,「他們刑法有明定兒童澀(色)情『pédo。。po。。rn。。ographie』的行為,其中持有的話最高是五年刑期,製作或散布的話都是基本起刑就是五年,受害者小於15歲的話可加重至七到十年。法國法院可以宣判相關犯罪者從事某些特定工作。
跟美國同屬英美法系的國家英國,刑法有「in。。。decent images of chil。。。dren」條例,在英國持有未成年色情影像的話,跟法國一樣最高也是五年,但在英國有個很大的不同就是,只要在網路「下載」那就跟實際拍攝者一樣等同於製作,所以除非是去買DVD,不然量刑依ABC情節分級,最高可判十年。在英國散布未成年色情也是最高可判十年。英國也有信(性)犯罪登記制度,法院也可能禁止使用網路或從事特定職業。
最後她以美國法律為例,「美國對於兒童澀(色)情內容的製作、散布、交換和持有,聯邦與各州法律都是嚴格禁止。」而且「美國聯邦法對於兒童澀(色)情犯罪的刑期『非常非常的重『,依《聯邦法典》第18編的相關條款,持有兒童澀(色)情,聯邦法還區分為「單純持有」或「接收/傳輸」,單純持有兒童澀(色)情內容如果是初犯,雖然沒最低刑期,但可處最高十年刑期,如影像內容涉及12歲以下可以判處二十年刑期。
她還表示「在美國所有兒童澀(色)情罪犯經定罪,都須要終身或長期註冊為信(性)犯罪者,出獄後通常附加五年以上到終身的Supervised Release,限制嚴格接觸未成年人、限制上網、強制參加性犯罪治療。」「如果黃子佼來到美國,依美國聯邦法律,因為「下載」就是適用「接收/傳輸」的接受罪,加上涉及12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即使是初犯,但是在兩千多片這樣的數量下,我們大概可以估計,兩罪加起來會被關個二十到三十年。」
因此「東岸跪婦」表示,法院量刑依據是依「112年2月17日修正施行版的兒童及少年信(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1項,「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信(性)影像,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並考量被告認罪的情況下,做出「八個月有期徒刑跟10萬罰金」的裁判。「那還是112年的修法,在更早之前,根本只要罰款了事,最高還只能罰到新台幣20萬元。台灣立法進步了,但進步太慢了。」
因此她呼籲「我們該做的是推動立法,推動立法就是要不分黨派的立委會痛,尤其是你的選區的立委,就是你的責任,黃子佼這案件,在我看來尤其是所有女性立委的責任,因為在台灣立法的原型是當年一群封建時代的男立委建立的,他們很明顯地專注點不在這。女性自救是最快的,這個議題現在關注的族群也是女性居多,當然不只是女立委的責任,但目前發聲支持加重刑責的以女立委為主。找妳們發聲,是因為在這議題上,妳們更能同理。」
「東岸跪婦」指出,「從她開始詳細閱讀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矚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以後,我很難入睡,我想重申立場,黃子佼是一個人,那80個人也只是一群人,已經被揭發的由法治社會的方式處理,法律不足就修法,當然有些刑事案件很難追求溯及既往,除非有憲法支持,但是法律上仍有很多空間可以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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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再舉日本為例,「兒童買春、兒童關係澀(色)情行為處罰法」,單純持有也是只有最高一年或100萬日幣的刑期,製作的話即使涉及暴力脅迫最高是五年刑期,散布的話最高也是五年刑期。日本沒有信(性)犯罪登記制度,是靠行業的社會自律規範。但日本對於累犯或情節嚴重者,會改以強尖(姦)或猥蟹(褻)罪起訴。
接著她說「我們再來看看中國大陸。中國大陸其實沒有特別針對未成年澀(色)情犯罪的立法,他們是以「製作、傳播淫穢物品罪」或「強尖(姦)、猥蟹(褻)兒童罪」來審判,在大陸的刑法下,單純持有兒童澀(色)情影像通常不構成犯罪,除非持有量大,或被認定有營利意圖才可能依「傳播淫穢物品罪」的預備犯起訴。
在大陸製作未成年澀(色)情影片的話,會適用起刑3年以上的強尖(姦)或猥蟹(褻)罪,若影片受害人在14歲以下,通常被判十年以上。只有拍攝裸照的話可能依「制作淫穢物品罪」處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散布或販售這類淫穢物品,在大陸可處最高兩年刑期,營利或散布數量巨大者三到十年,內容屬未成年人的話從重量刑。大陸的部分省分可能有信欽(性侵)黑名單可供事業查詢,但沒有公開登記制度,不過情節重大的會受到公安單位列管。
她再提到歐洲另個大國法國,「他們刑法有明定兒童澀(色)情『pédo。。po。。rn。。ographie』的行為,其中持有的話最高是五年刑期,製作或散布的話都是基本起刑就是五年,受害者小於15歲的話可加重至七到十年。法國法院可以宣判相關犯罪者從事某些特定工作。
跟美國同屬英美法系的國家英國,刑法有「in。。。decent images of chil。。。dren」條例,在英國持有未成年色情影像的話,跟法國一樣最高也是五年,但在英國有個很大的不同就是,只要在網路「下載」那就跟實際拍攝者一樣等同於製作,所以除非是去買DVD,不然量刑依ABC情節分級,最高可判十年。在英國散布未成年色情也是最高可判十年。英國也有信(性)犯罪登記制度,法院也可能禁止使用網路或從事特定職業。
最後她以美國法律為例,「美國對於兒童澀(色)情內容的製作、散布、交換和持有,聯邦與各州法律都是嚴格禁止。」而且「美國聯邦法對於兒童澀(色)情犯罪的刑期『非常非常的重『,依《聯邦法典》第18編的相關條款,持有兒童澀(色)情,聯邦法還區分為「單純持有」或「接收/傳輸」,單純持有兒童澀(色)情內容如果是初犯,雖然沒最低刑期,但可處最高十年刑期,如影像內容涉及12歲以下可以判處二十年刑期。
她還表示「在美國所有兒童澀(色)情罪犯經定罪,都須要終身或長期註冊為信(性)犯罪者,出獄後通常附加五年以上到終身的Supervised Release,限制嚴格接觸未成年人、限制上網、強制參加性犯罪治療。」「如果黃子佼來到美國,依美國聯邦法律,因為「下載」就是適用「接收/傳輸」的接受罪,加上涉及12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即使是初犯,但是在兩千多片這樣的數量下,我們大概可以估計,兩罪加起來會被關個二十到三十年。」
因此「東岸跪婦」表示,法院量刑依據是依「112年2月17日修正施行版的兒童及少年信(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1項,「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信(性)影像,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並考量被告認罪的情況下,做出「八個月有期徒刑跟10萬罰金」的裁判。「那還是112年的修法,在更早之前,根本只要罰款了事,最高還只能罰到新台幣20萬元。台灣立法進步了,但進步太慢了。」
因此她呼籲「我們該做的是推動立法,推動立法就是要不分黨派的立委會痛,尤其是你的選區的立委,就是你的責任,黃子佼這案件,在我看來尤其是所有女性立委的責任,因為在台灣立法的原型是當年一群封建時代的男立委建立的,他們很明顯地專注點不在這。女性自救是最快的,這個議題現在關注的族群也是女性居多,當然不只是女立委的責任,但目前發聲支持加重刑責的以女立委為主。找妳們發聲,是因為在這議題上,妳們更能同理。」
「東岸跪婦」指出,「從她開始詳細閱讀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矚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以後,我很難入睡,我想重申立場,黃子佼是一個人,那80個人也只是一群人,已經被揭發的由法治社會的方式處理,法律不足就修法,當然有些刑事案件很難追求溯及既往,除非有憲法支持,但是法律上仍有很多空間可以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