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轉移土地所有權時,需要課徵土地增值稅,不過只要符合自用住宅條件,就可以使用一生一次的10%優惠稅率。日前有民眾表示,自家住宅1樓曾出租供營業用,現在已經收回自用,賣出時能不能使用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呢?台中稅務局解答了!
有民眾表示,自家住宅1樓過去有出租,供營業使用,現在已經註銷營業登記,全棟房屋都收回自用,在賣出時,能不能使用一生一次的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10%優惠稅率呢?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針對民眾的疑問解答,只要回歸自用滿1年,就適用一生一次的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10%優惠稅率。(圖/Google Maps) 沒有租約、營業滿「這時間」才適用優惠
台中稅務局解答,要使用一生一次的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必須要「前1年」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所以該房屋土地出售時,要在營業商號歇業及租約結束後滿1年,才能申請優惠稅率。
台中稅務局指出,出售的土地如果符合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會以漲價總數額的10%徵收。民眾也能到國稅局網站進行土地增值稅試算,如果有任何稅務上的疑問,可以撥打國稅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洽詢各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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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稅務局解答,要使用一生一次的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必須要「前1年」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所以該房屋土地出售時,要在營業商號歇業及租約結束後滿1年,才能申請優惠稅率。
台中稅務局指出,出售的土地如果符合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會以漲價總數額的10%徵收。民眾也能到國稅局網站進行土地增值稅試算,如果有任何稅務上的疑問,可以撥打國稅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洽詢各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