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R.飛兒樂團前主唱詹雯婷2018年退團後,指控團長陳建寧在履約保證書上偷簽她的姓名,涉嫌偽造文書,檢方不起訴之後,陳建寧反控詹雯婷誣告,檢方起訴,但台北地方法院去年判決無罪,陳建寧原本無法接受,請檢方上訴,二審法官苦勸雙方和解,在本週三開完庭後,詹雯婷與陳建寧今日共同發出聲明,決定放下分歧,詹雯婷不再爭執陳建寧偽造文書、陳建寧也不爭執詹雯婷誣告;雙方感謝並珍惜曾有的付出與成就,祝福彼此各自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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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檢起訴指出,依據刑事局筆跡鑑定報告,履約保證書上的筆跡是詹雯婷親自簽名,她卻告陳建寧偽造文書,涉犯誣告罪。

但法院認為,詹雯婷簽名時還看了演藝經紀合約書、補充協議書,2份資料多達幾十頁又充滿法律術語,她可能看完就忘了履約保證書是不是自己簽的;加上她和陳建寧等人的對話紀錄中,都沒提到她仍有合約,導致她有錯誤認知,一直以為自己沒在保證書上簽名,因此誣告罪嫌不足,判處無罪。

本案上訴二審後,去年(2024)12月首度開庭,承審法官不忍詹雯婷和陳建寧原本是師徒、朋友卻得對簿公堂,希望雙方和解並修補關係,終於在昨天(23日)開庭後確認已達成和解。

聯合聲明如下:

詹雯婷與陳建寧因在臺灣高等法院113 年度上訴字第4517號刑事案件經協商後達成和解,聯合聲明如下:

一、詹雯婷與陳建寧經由理性且友善的溝通,雙方更進一步理解彼此立場與本案緣由,最終決定放下分歧,對於原審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 年度訴字第1289號刑事判決)認為彼此均未有犯罪行為,均理解與尊重,雙方願意在此基礎上達成和解,詹小姐不再爭執陳先生有偽造文書之行為,陳先生亦不再爭執詹小姐有誣告之行為,將來雙方亦不再爭議本案相關事實,讓本案及相關爭議得以落幕。

二、雙方均同意就本案不再追究,且往後不再對他方提起與本案事實相關之主張。

三、回首過去十餘年共同努力的歷程,對彼此曾有的付出與成就,仍懷抱感謝與珍惜之情。誠摯祝福彼此未來一切順遂,各自安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