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5月初三讀通過《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修正案,並於5月28日經總統公布,下半年勞工將有3天假。另外,8月23日為「罷免投票日」,勞動部指出,應予以放假一日,若勞工需於「休息日」出勤,則以規定計給休息日出勤工資,《NOWNEWS今日新聞》整理假期、給薪注意等事項,帶讀者一次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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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至12月將有9月28日孔子誕辰紀念日(教師節)、10月25日臺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3天國定假日。另外,明年農曆12月底前一日(小年夜)也列為國定假日。

勞動部今日也於臉書公告休假日給薪、出勤等6大重點:勞資雙方應記得「放假日均應休假、工資照給」。

第一,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即國定假日)均應休假,工資照給。

第二、勞工如果同意於當日出勤,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假如當天剛好遇到勞工的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假,補假日期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

第三,國定假日和工作日對調實施,必須要徵得「勞工個人」同意。

第四,國定假日、休假如果要對調,雇主應該要確認調移後的國定假日休假日期,以保障勞工應有之國定假日日數。

第五,事業單位如有變更勞動條件之需要,仍應與工會或個別勞工協商,不得以修法新增國定假日為由而「單方面」變更。

第六,勞動部也提醒,由於「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是在年度中施行,各行各業的營運模式不同,事業單位因應該條例施行而調整出勤的同時,相關口頭詢問或書表製作,勞雇雙方應充分協商,以減少後續爭議。

另一方面,勞動部指出,8月23日(週六)為「公民投票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予以放假1日,所稱放假「1日」,指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工作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

而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休息日或例假之勞工,本得行使投票權,不另給假。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者,則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休息日出勤工資。

勞動部強調,行使投票權為公民權利,雇主不得妨礙勞工投票,且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其性質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有別,該放假日不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此外,「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第5條及第6條也明定「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及徵詢各該原住民族部落意見後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原住民可依其族別歲時祭儀擇定3日(原為1日,調整為3日)放假,持原住民民族別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向雇主提出,雇主即應依規定給假並給薪,以保障其休假權益。

▲立法院5月三讀通過《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修正案,下半年勞工將有3天假。(圖╱取自勞動部臉書)
▲立法院5月三讀通過《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修正案,下半年勞工將有3天假。(圖╱取自勞動部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