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因京華城案、政治獻金案遭羈押363天,上週一(9月8日)7千萬交保,台北地檢署抗告,高等法院上週五撤銷發回更裁,台北地方法院今日重開羈押庭,評議後裁定柯文哲仍以7千萬交保、同案被告應曉薇也維持3千萬交保;對於檢方要求不准接觸起訴書證據清單上的同案被告、證人,合議庭認為無必要,只須禁止接觸後續尚未詰問的證人以及同案被告,對於證據清單上其餘證人,則禁止「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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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裁定,柯文哲以自己名義提出新臺幣七千萬元保證金後,應曉薇以自己名義提出新臺幣三千萬元保證金後,均准予停止羈押,並均限制住居於居所地,並均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八月。

合議庭要求柯文哲、應曉薇的遵守事項是:除在法庭內開庭期間,因訴訟行為所必要外,不得與同案被告、及本案後續尚待傳喚到庭進行交互詰問之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另就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之證人,被告不得有任何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

承審法官認為,本案密集開庭進行證人交互詰問程序,從2025年5月6日至今傳喚的證人名單已有洪秀鳳、陳秀桃、朱亞虎、林欽榮、林洲民、苗博雅、劉秀玲、邵琇珮、蔡立睿、林芝羽、胡方瓊、郭泰祺、張立立、陳俊源、王令麟、楊智盛、李得全、黃珊珊(京華城部分)、邱佩琳(政治獻金部分及貪污)、謝明珠、白仁德、邱清章、陳志銘、黃海清、陳佳敏、王尊侃、彭振聲、(以下3人為本院於114年9月5日裁定交保後)徐國城、周榆修、李婉萱等30人,充分給予檢辯針對上開證人進行交互詰問之程序。是本院就與被告柯文哲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之待證事實密切相關之重要證人已經陸續詰問完畢,就公益侵占之相關證人亦已有進行詰問,復已盡速就卷內爭執之重要證據進行調查審理。

北院指出,目前尚未到庭之證人,除了已在偵查中具結作證,無論貪污或公益侵占及背信部分,相關待證事實復均有諸如歷次會議記錄、逐字稿或交易明細等非供述證據可以佐證,辯護人也不爭執上開證人偵查中證述之證據能力。另外雖然有部分共同被告尚未於審理時到庭作證,但他們在偵查中已經多次出庭陳述意見或作證,卷內亦各自出具大量書狀內容,共同被告間就其他人所有的訴訟主張、答辯方向,均已經清楚知悉,這些人的答辯是否可採,實際上屬於證據取捨、評價的事實認定問題。

對於高院撤銷意旨提到,7月21日裁定延押與9月5日裁定交保前後理由矛盾,北院也有回應,雖與前次延長羈押裁定為不同處置,仍然是維持本院一貫應視案件進行程度隨時實質審查羈押必要性之立場。本案雖仍有部分證人尚未到庭作證,但因前揭理由,本院權衡全案卷證,以及證人均已經於偵查中具結,復有其他非供述證據可以相互印證,足供檢辯於日後攻防,認為尚不能以凡有證人尚未作證完畢,即認定有羈押之必要,蓋該部分屬於羈押原因之審查,否則羈押必要性之審查,恐難落實。

為何保釋金額沒有增加?合議庭表示,綜觀全案卷證,認為柯文哲及應曉薇上開羈押原因雖仍存在,惟非不能以其他方式替代羈押,審酌前次交保金額,以被告柯文哲尚需要家人協助籌措,第一時間並未完成交保,及被告應曉薇辯護人稱具保金額係其家人傾力協助向他人商借,本院認如命被告柯文哲及應曉薇之維持原具保金額,應足以對其等形成足夠之心理壓力及拘束力,而可作為羈押之替代手段,以確保本案未來審理、執行程序之進行。

至於檢方要求證據清單上所有被告、證人,柯文哲都不能接觸,院方認為證據清單所列證人數量甚多,一概予以限制接觸,恐怕過度限制被告一般行為自由,有限制過當之疑慮。故命被告除在法庭內開庭期間,因訴訟行為所必要外,不得與同案被告、及本案後續尚待傳喚到庭進行交互詰問之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另就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之證人,被告不得有任何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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