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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針對美豬,國內要求萊克多巴胺「零檢出」,根據食藥署調查結果,民國100年到109年,邊境共進口1458批豬肉,其中查獲10批含萊克多巴胺,100年共8批、102年及106年各1批;豬雜碎方面共進口497批,100年檢出6批、101年8批、102至104年各1批、106年1批;至於市售豬肉,則是在104年至109年的稽查中,都沒有檢出萊克多巴胺。
另外針對美豬進口後的標示,陳時中表示,針對先前食藥署釋出的公告規定,直接供應飲食場所,包括餐廳、小吃攤、夜市,有販售豬肉,也應標示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的原產地,並以中文顯著標示在卡片、菜單等,以貼、懸掛、立牌等足以明顯辨別的方式標示。
食藥署強調,以標籤、菜單註記者,字體不得小於4公釐;以其他標示型式者,不得小於2公分。如果業者未依據辦理,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5條第2項,未依規定辦理者,將開罰3萬到300萬罰鍰;甚至如果標示不實,違法標示產地等,則可處新台幣4萬到400萬的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