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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婦因突遭攻擊,乃舉起雙手試圖阻擋,林嫌繼續持水果刀朝林婦砍殺,導致林婦因此受有右手食指部分截斷併神經、韌帶、血管損傷及左手掌穿刺傷併神經、韌帶、血管損傷等傷害,並即陷入無意識,幸經路人見狀報警,經送醫急救手術,倖免於難。
起訴書指出,林嫌尿液送驗結果,施用毒品部分均呈陰性,證明林嫌行兇時並未受毒品影響致喪失或減低其辨識能力;經衛福部嘉南療養院診斷,林嫌於案發後送醫評估,診斷有疑似其他興奮劑依賴、伴有戒斷、疑似持續性憂鬱症、疑似鬱症、復發、中度等症狀。
不過,無明顯脫離現實之怪異思考與奇特行為,證明林嫌行兇當時之精神狀態,並未達喪失或減低其辨識能力之程度;檢方依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將林嫌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