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開除郭芷嫣 林智群律師:恐違反勞基法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理事郭芷嫣(第二排中)因「加料」事件被長榮開除。(圖/記者呂炯昌攝)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理事郭芷嫣(第二排中)因「加料」事件被長榮開除。(圖/記者呂炯昌攝)

編輯中心 / 綜合報導

長榮空姐罷工結束後,工會會員代表郭芷嫣在 LINE 揚言要「電爆」罷工落跑組員,還要「加料」反罷工機長的餐點,長榮先將她調動為地勤停飛,今( 11 )日上午召開人評會後決定將郭芷嫣開除。對此,律師林智群指出,長榮此舉恐怕已經違反勞基法的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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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指出:「長榮公司這個決定,可能涉及兩個問題,一個是有沒有違反工會法第 35 條不得秋後算帳規定?一個是有沒有違反勞基法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林智群提到,工會法第 35 條規定公司不得對參與罷工員工為不利待遇,當然空姐自己不寫那些東西,公司自然沒有把柄可以抓,只是公司解雇的時間點在罷工結束沒多久,時間上密接,勞資雙方對峙氣氛尚未消解,公司管理階層有沒有因為還在氣頭上,因為該員工積極參與罷工,而過度放大解讀該空姐在群組裡面的幹話?這是可以討論的。
▲林智群指出,長榮公司這個決定,可能涉及兩個問題,一個是有沒有違反工會法第 35 條不得秋後算帳規定?一個是有沒有違反勞基法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圖/翻攝林智群律師臉書)

林智群說,長榮公司應該是以勞基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為由解僱郭芷嫣,問題是公司對於員工,本有警告、記過、調職等手段可以處置,解僱是資方最後手段,在解僱前應該給予員工改進的機會。而長榮公司除了空姐職務外還有地勤人員等職缺,即使認為該空姐不適合繼續擔任空勤任務,仍可命其轉地勤職務,這也是可以有效防止其影響飛航安全之手段。

前幾天事情爆發後長榮公司第一時間反應也是先將該空姐轉為地勤,再進行調查,顯示長榮明確知道前開手段即可消除其聲稱在意的飛安風險,今( 11 )日長榮公司未經勸告或要求改善,直接以解僱方式處理,恐怕已經違反解僱最後手段性。

林智群表示,解僱的效果是資遣費及預告工資都沒有,該空姐能夠做的救濟方式有兩種,一個是「主張違法解僱」,請求確認雙方雇用關係存在,要求返回公司職位,一個是「決定不回公司了」,只向公司請求資遣費及預告工資。但他也說:長榮公司預算充分,律師老早就準備好了,順便可能向員工求償商譽損失,所以對空姐而言「眼前的路並不好走,畢竟她面對的是一個資本主義巨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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