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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防檢局說明,因應日益蓬勃發展的電商購物模式,網際網路內容涉及境外應施檢疫物的販賣至國內,其廣告刊登者、平台提供者、應用服務提供者等,應加註宣導防疫或檢疫的必要警語,並保存刊登者、販賣者或訂購者個人資料,同時也要限制接取、瀏覽或移除相關網頁內容,以避免網購成為新型態的走私管道。
防檢局副局長杜文珍指出,本次修正也已明訂上述規定的罰則,如故意散播動物傳染病不實謠言,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處5萬至10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違反電商防疫相關規定者,可處3萬至15萬元罰鍰,限期未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
此次修正也授予中央機關權責,使其能委託檢驗機構進行確認。杜文珍說明,目前全國動物防疫人員所採樣的檢體,只有農委會家畜衛生試驗所等中央單位能夠檢驗,但為了讓未來動物傳染病檢驗量能有效提高,因此修法讓中央機關也能指定其他符合標準的單位檢驗,已做好防疫準備工作。
防檢局稱,本次修正也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檢疫物品目、各國疫情狀態及訂定相關檢疫準則或條件,以有效掌握國際疫情,防範疫病入侵,並明定違反相關行為樣態的罰則。
防檢局進一步說明,檢疫這部分的條文已行之有年,但為因應檢疫實務及國際規範而進行文字內容調整,將使民眾、業者及檢疫同仁更易瞭解並遵循。
防檢局再次呼籲,民眾及業者配合政府各項防疫檢疫作為,返國時不要攜帶動物產品入境,也不要網購國外肉品寄送台灣,違者將遭受重罰;畜牧業者也應加強牧場生物安全防護措施,共同防範疫病入侵,保障畜牧生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