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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進一步指出,該草案係源自電信管理法就頻率管理、電信事業申請頻率、電信事業申請頻率提供使用(即租用)及共用,以及頻率共享等事項所為授權而訂定,體現電信管理法重要特色之一「頻率彈性使用」的實踐規範。
該草案日後實施,誠為未來5G商轉與物聯網結合等注入智慧車、智慧家庭、智慧交通等更多智慧生活層面所倚賴各式彈性化頻率運用,奠下法規治理基礎。
另外針對此重大事件,NCC今日也一並通過「行動寬頻業務新無線電基地臺射頻設備技術規範」草案及「行動寬頻業務新無線電寬頻終端設備技術規範」草案,朝完備5G商轉所需基地臺及終端設備審驗技術規定邁進。
NCC說明,5G服務將於明(109)年上路,行動通信業者於5G頻段釋照競價得標後,將著手進行5G基地臺建設,消費者繼而將使用5G手機。基於維護電波秩序及保障消費者權益,依電信法第42條及第50條規定,手機(屬電信終端設備)及基地臺射頻設備均應符合NCC訂定之技術規範,並經審驗合格,始得販賣供民眾使用及供業者設置基地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