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開幕贊助金」違公交法 公平會開罰家樂福150萬

▲家樂福併購頂好後,首間改裝家樂福超市將在明(4)天開幕。(圖/記者劉雅文拍攝)
▲家樂福併購頂好後,首間改裝家樂福超市將在明(4)天開幕。(圖/記者劉雅文拍攝)

記者林莞茜/綜合報導

家樂福去年買下頂好超市,但卻傳出其向千家原供貨給頂好超市廠商強索新店開幕贊助費,公平會為此於20日審議國內13家公會檢舉家福公司不當收取新店開幕贊助金一案,公平會今(21)日表示,認定家福公司收取新店開幕贊助金,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15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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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指出,流通事業對供應商而言是銷售商品不可或缺的重要通路,雙方通常為長久合作關係,供應商多數對流通事業依賴甚深。實務上常見流通事業對供應商商品上架收取附加費用,雖收取附加費用本身並不違法,但並不代表可以毫無限制向供應商收取附加費用。如果流通事業濫用市場力量不當向供應商請求負擔附加費用,就個別供應商而言,會增加其營業成本、剝奪供應商應得之合理利潤,有違公平交易精神

公平會也表示,整體觀之,因流通事業之供應商多屬中小型企業,如流通事業向其不當收取附加費用,恐將損害眾多供應商之事業營運,對整體經濟發展產生不利影響,故於不當收取附加費用有顯失公平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時,即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公平會說明,家福公司通路數量多且分布廣,擁有量販店、超市雙型態通路,在109年與惠康公司結合後,整體經營量販店與超市門市已達300多家。家福公司本次收取新店開幕贊助金之供應商大多數為中小型業者,且各別供應商供貨給家福公司之金額,占各該供應商年度總銷售金額之比例甚高,家福公司為各該供應商主要甚至最大之交易對象。所以供應商倘遭家福公司斷絕交易關係,很難短時間內找到新的合作對象或合作方式,填補因為沒有和家福公司交易所產生的損失,家福公司對於該等供應商具有相對優勢地位。

公平會進一步指出,對於原本就已經同時向家福公司及惠康公司供貨的供應商而言,並沒有因為家福結合惠康而新增通路。再者,家福公司收取新店開幕贊助金,是基於與供應商簽定之109年契約條款,對營運之增益與店數比,與109年契約簽立時營運情形不同,但本次結合,家福公司仍以109年契約所約定新店開幕之標準收取新店開幕贊助金,實屬顯失公平。

此外,除供應商被收取費用金額可能反映在商品價格上,影響消費者權益;亦有不當轉嫁通路經營成本給供應商之可能性,使家福公司與供應商公平合作的交易關係失衡,不論就實際已收取或規劃將收取新店開幕贊助金之供應商而言,均有相當巨大的影響。本案爭議亦遭台灣糖菓餅乾麵食公會同業公會等13個公會提出反映,該等公會之會員達上千家事業,顯見家福公司收取本次新店開幕贊助金已影響交易秩序層面深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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