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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PO始終沒有被說服,最後連老闆都出面慰留,甚至將主管、經理全部叫進會議室,變成四方會談,讓原PO在極大的壓力下,只好表示先回家想想,老闆立刻說道「那我今天就當你請假了,我是希望你繼續做啦」,公司瘋狂慰留的行徑,原PO相當苦惱是真的很看重自己,還是因為公司很缺人呢?最後他也補充,自己目前到該公司僅任職一個禮拜。
職場老鳥見公司未提及願意加薪,立刻急勸原PO,「願意加薪挽留的才是人才,光嘴巴說的都只是還沒找到人而已」、「不要看公司說了什麼挽留你,要看公司做了什麼挽留你」、「說能力很好卻沒給出應有待遇,那就是話大餅」、「要求加薪看看」。
實際上以原PO未任職滿三個月的案例,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工作僅3個月內的員工不需預告期,即可離職;滿3個月未滿1年者,則需在10天前先預告;若是滿1年但未滿3年者,則是提前20天;年資較長的員工,超過3年則是必須在30天前告知。(編輯: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