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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富邦金今日也證實,依據中國大陸有關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持有商業銀行股份總額達5%以上的主要股東,應當根據監管規定承諾於必要時向商業銀行補充資本。不過,根據金管會2018年8月22日的函令意旨可知,保險業從事大陸地區證券集中市場的股票交易,不宜負有增資義務的限制。
也因此,富邦金說,自2020年起因無法配合中國大陸法規出具股東持續增資承諾函,除已持續在公開市場上逐步賣出哈爾濱銀行股票外,並已透過投行探詢可能的鉅額交易對手。
金管會今日也表示,富邦人壽持有哈爾濱銀行股權超過5%以上,因為是在港股的集中市場買賣股票,屬財務性投資,不須經金管會同意,但富邦金控是富邦人壽母公司,這次認賠金額很高,富邦金應負有督導責任,金管會將了解狀況後再對外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