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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男家屬提告求償1165萬元,檢方相驗認為錢男死因確為「電擊性休克」,而電機公會也表示,路燈漏電有可能造成死亡。雖然高市府否認有疏失,並認為錢男是中國大陸地區人民,不適用國賠,不過法院審理後認定高市府須賠償463萬元,高雄地院還在判決書中指出,中國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適用國賠。
雙方提起上訴後,二審合議庭仍維持原判,指出原判賠償463萬合理,該路燈事發半年前就發生過漏電情況,爾後仍未維修妥善,認定養工處確有過失。至於中國籍人民是否適用國賠,法院曾函詢陸委會,陸委會答覆並無明文規定,但基於人權保障和人道理念,應給予賠償。不過全案仍可上訴。(編輯:倪浩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