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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二審認定,陳致中、黃睿靚共同有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為,陳致中遭判處1年,併科罰金15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扣案的美金816萬餘元沒收;黃睿靚判處10月,併科罰金10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緩刑4年,並應向公庫支付100萬元,扣案美金816萬餘元沒收。
陳、黃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更二審於判決中詳細說明認定的事實證據和理由,逐一論述駁回兩人事後否認犯行的各項辯解,沒有違背經驗與論理法則,陳致中、黃睿靚上訴任意指摘更二審並無證據證明兩人認罪的自白為事實,並非合法上訴第三審的理由;至於更二審的量刑,未逾越刑法減刑的幅度,此部分屬於法院行使刑罰裁量職權的範圍,駁回陳、黃二人上訴。
至於扁妻吳淑珍的洗錢罪遭判2年部分也同樣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二審認定吳淑珍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一造辯論判刑,但依高雄長庚醫院在去年對她的診斷證明,及新冠疫情之變化等,她是否有因疾病不能到庭,更二審判決理由不備及調查職責未盡,此部分撤銷發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