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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租房是位在新北市永和區2房1廳1衛房型,「小花媽」租了1年多,月租金2萬5500元。她分享說,最初租屋時房東明裡暗裡要求退租時要重新全室粉刷、請清潔公司打掃、窗簾等送洗等,但簽約時這些都沒列入租約中,後來超過1年租約後,租約自動變「不定期租約」,也就是可以隨時解約。
「小花媽」在搬家前1個月通知房東。而交屋當天,房東檢查房子,要求他們要賠償裂開的沙發等大大小小損耗,因牆壁摸久有點黃黃的,也要求「牆壁要重新粉刷、全屋要請專人來打掃」,堅持全部費用都由租客承擔。
後來,「小花媽」詢問相關專家後,從照片判斷沙發龜裂、牆壁泛黃是自然耗損,經與家人討論後,發給房東363字訊息後,成功拿回押金,並將租約正本掛號寄還房東。
「小花媽」在臉書公開363字對戰房東術語,重點包含「闡述沙發、牆壁皆屬自然使用痕跡,沒有蓄意破壞,租客無需承擔」、「已打掃完畢交付,若要更高標的清潔屬房東私人需求,租客無須買單」、「口頭要求未明列契約,依契約書內容為主」,以及下最後通牒「若XX天前未收到款項,將視同惡意扣押,將採取法律行動」。
事後,「小花媽」跟從事租賃相關的朋友聊到這件事情,朋友認為很值得分享給大家,但最後一句原寫「XX天過後若未收到押金,我們會立刻合法申請租屋的租金補貼」,建議改成「至稅捐稽徵處提出房東有出租房屋行為並未確實申報」,直擊房東痛點。
經手過上百件訴訟案件,專長為不動產訴訟、商務訴訟的律師林明忠也曾說明,租約中承租人的保管義務約定文字通常是:「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房屋,如違反此項義務,致房屋毀損或滅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房屋之性質使用、收益,致房屋有毀損或滅失者,不在此限。」
一般最常見會隨著居住時間而有耗損痕跡的如牆面油漆、地板、燈具、紗窗等,還有就是部分房東自己附的家具,隨著時間過去,本來就會有一定程度的破損,這些部分都算是房客依據正常使用收益方法下,房東應該要負擔的成本,不能因此認為房客違反租賃物保管義務,進而要扣房客押金。
林明忠提醒,除非雙方於租賃開始時,就交還的屋況程度另外有約定,否則如果照一般常見的租約約定,租客租期結束還屋給房東時,房東要求要返還「一模一樣」的原狀,不然扣押金,這樣的要求在法律上是站不太住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