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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在6月初,他將健檢報告上傳後,自稱是該公司人資部的員工卻來電告訴他,因為體檢報告比他履歷上填寫的體重還要「胖了10公斤」,因此認定他為人不誠信,決定不予聘用。
該名求職者稱無法接受公司拒絕聘用的理由,並提到其應聘的職位事先沒有說明對體重有硬性要求,「難道人在一段時間內不可以長胖嗎?以這個理由拒絕錄用我,我感到很氣憤」;他稱自己可能投遞履歷填寫的體重與實際體重有偏差,再加上自己收到「聘用意向函」後暴飲暴食才導致體重增加,但這並非公司拒絕聘用的理由,「兩輪面試的時候也沒有說到體重這個問題,現在用這個理由來拒絕錄用我真的很可笑,我希望能給我一個說法」。
報導提到,該公司負責人回應表示,該公司位於成都、廣州、武漢三地的人資部員工都有負責公司的面試,要先查明是哪位員工與其接洽、了解情況後再能答覆,但至今仍未有所回應。
《極目新聞》報導指出,湖北敬卓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海鵬認為,在簽訂勞動契約前,公司已發出「聘用意向函」確定了勞工的入職時間、工作崗位、薪酬待遇與其他雙方權利義務等。雙方依據「聘用意向函」達成的合意仍為預約合同的合意,目的在於約束雙方按期簽訂勞動契約;而涉事公司前述的行為,明顯違反雙方已經達成的預約合同的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