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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最大的差異在於斡旋需交付斡旋金,而要約書則無須支付任何款項;若有違約情事,斡旋是以斡旋金當作違約金,而要約的違約金則是買賣總價的3%。一線業務洽談時雖然沒有太大的區別,但對屋主而言有現金作為保證,心理上會較踏實、較審慎以對。
許多有購屋意願但沒有經驗的購屋族,對於斡旋出價經常拿不定主意,程紹幃表示斡旋出價是一門藝術,建議出價前參考實價登錄或周遭類似物件的成交價,若價格和市場行情落差太大,買賣雙方就無法有效率地討論,交易很可能無法完成。
若在下斡旋後仍有疑慮,程紹幃提醒,原則上只要在斡旋時效內、屋主同意情況下,還是有撤回的權利。但也提醒若超過有效期、屋主不同意,或在有效時間內下了斡旋,屋主也同意後又想撤回,上述狀況都屬失效,可能會有違約金產生。
下斡旋後反悔,可以拿回斡旋金嗎?有兩種情況都可以無條件退回斡旋金,一是「斡旋期間截止,未能成功議價」,二是「買方搶在賣方同意前撤回斡旋」。一般而言,斡旋單上會註記斡旋議價的期限,通常是3~10天,如果在此期間內房仲沒有和賣方完成議價,房仲就必須無條件退還斡旋金。
在斡旋議價期間內,只要賣方還沒同意出價,斡旋金就還沒轉為定金,買方也都可以隨時反悔不買。因此買方下斡旋後如果改變心意,務必及早通知房仲停止議價,才能退回斡旋金。
程紹幃提醒購屋族,不論下斡旋或是任何契約的簽訂都有審閱期,依據內政部規範定型化契約有3天審閱期,可以充分了解後再決定。此外,買房前務必詳閱「不動產說明書」,掌握房屋所有細節、包括違建、或漏水壁癌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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