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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家宏在臉書發表對此事看法,表示《民法》關於不動產所有權認定採取「登記主義」,要不要出售、出租或做其他處分行為,都是「所有權人」可以單獨決定。在這個事件中,老翁的三女兒是法律上認定的不動產所有權人,三女兒有權決定要不要出售,老翁不行,且因他是房屋「現使用人」,雖然要進屋內得獲他同意,但若房仲是受所有權人委託,原則上進入房屋不會有「無故」侵入住居之要件。
那麼老翁有辦法要回他的房子嗎?蘇家宏指出,雖然老翁說房屋其實是他的,在法律上可能用不肖條款撤銷贈與或是主張撤銷贈與的方式拿回,但據悉房子是「媽媽」以445萬的價錢賣給三女兒的,那麼這兩個方法應該都不可行,甚至房子之前可能登記在媽媽名下,那麼在法律上來說,房子可能從來不屬於老翁。
蘇家宏說明,就算爸爸主張借名登記,爸爸只能向三女兒提出返還房地的訴訟,在訴訟結束前,除非向法院聲請假處分,才能禁止三女兒過戶房地,但需要足夠的擔保金。
律師周念暉也發表對此事件看法,表示若父母生前贈與子女財產,過戶後發現子女不肖,可採兩法律行動,一是向子女請求扶養費,二是可主張撤銷贈與契約。此外,他也提醒,如果房屋是在被繼承人過世前兩年內過戶給法定繼承人,會被列入「遺產稅」而非贈與稅,必須併入資產總額裡面課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