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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定邦2017年3月9日接獲來電表示,友人涉詐賭被賭場留置,希望他到場查緝,藉此解救友人,他開口問「有何好處」並和對方協議拿10萬元紅包,最終未能得逞。
另外,朱定邦得知吳男賭博獲利甚豐,2017年2月6日約吳男外出並稱「人家外面3台車要抓你,今天沒有我在場你就被帶走了,60萬買一條人命很划算了」等語,致吳男心生恐懼,陸續交付31萬元,朱定邦等人則再平分;過程中,朱定邦於2017年2月28日擅自登陸警政系統,查詢吳男叔叔的年籍、前科等資料,再告知李姓友人。
朱定邦涉犯恐嚇取財罪,遭判6月,可易科罰金,洩密罪判5月,可易科罰金,因不得上訴已確定。
至於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不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各判1年10月及9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認事用法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