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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解釋,對於事發經過確實不復記憶,卻在他人要求下繕打簡訊内容,定然失真,自無法作為妥適之補強證據,且即便簡訊、紙條內容為真,也無法認定犯強制猥褻,僅能證明涉犯性騷擾防治法。
朱另以因吸金而逃亡海外的知名部落客「貴婦奈奈」為例,稱她逃亡後便在台灣網路消蹤匿跡,足知逃亡的台灣網紅,根本不能也不曾再以網路直播經營維生;本案因主動告發自己而開始偵查,若他不願接受調查,大可不必主動告發自己,原裁定認為他有逃亡動機,確有不當。
高院認為,台灣知名網路直播主、作家、主持人、名嘴、翻譯家等,生活及工作雖在台灣,仍有相當能力與資力於境外生活、工作,原裁定並無違誤,也無違反比例原則;本案確為朱學恒主動告發自己而啟動偵查,但與應是否限制出境、出海無涉,且即便主張無犯罪及犯行僅涉犯性騷擾防治法,也與強制處分無關,抗告駁回,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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