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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根據帳號IP循線約談黃姓網路申登人到案,不過黃男否認在PTT留言,聲稱該帳號非他的PTT帳號,他也沒有借出家中無線網路,案發當時他正在上班;檢警另函請管理PTT的「台灣大學計算機資訊中心」提供該留言帳號的註冊資料,但管理方回覆,為保障言論自由,依《通訊保障暨監察法》與教育部法令之規定意旨,未提供帳號註冊資料。
檢方考量,本案查無積極證據顯示黃有相關犯行,認定黃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