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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定宇進一步分析,如果是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機密等級者,屬於國家機密,洩密就是適用《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32 條第1項:洩漏或交付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定宇直言,如果不是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的國家機密,也不是國防機密,則屬於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適用《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王定宇認為,北檢新聞稿所說「文件非屬國家或國防機密」,代表的是以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偵辦,已簽分他字案,將徐巧芯列被告。他也強調「北檢認為徐巧芯洩漏的不是機密」,可能是誤解或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