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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男堅稱救護車未打方向燈右轉,造成他閃避不及,然而目擊者洪姓男子證稱,當時救護車有閃燈,而連男車速超過70公里以上,違規從他右側超車。
高院認為連男沒有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救護車,同時違規超速超車才釀禍,依過失致死罪將自首的連男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連男給付54萬元易科罰金完畢。
民事部分,法官考量救護車當時確實正在執行緊急任務,且有閃燈警示,就民事部分判決連男及父母須賠吳父266萬餘元、吳母346萬餘元,共612萬餘元。(編輯:管中維)108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