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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電梯完成之後,老翁又提出希望可以搭乘電梯的需求,也表明希望在補交集資款項之後,也獲得電梯的使用權,但是這個舉動卻讓另外32戶非常的不滿,因為該名老翁的反對,所以導致電梯安裝拖宕了整整一年之久,於是32戶居民集體拒絕老翁可以使用電梯。
老翁不服氣將事情告上法院,表示自己願意支付10077元人民幣(約4.2萬元新台幣)的集資款來取得電梯使用權,但卻被多數住戶拒絕非常不合理。經過法院審理之後,表示電梯在使用屬性上是建築物的共有部分,老翁與別的住戶對電梯享有使用權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因此使用該電梯無須經多數住戶同意。
法院判決表示,老翁在支付集資款項之後,就可以由該住宅住戶代表向老翁提供電梯卡,與一般住戶享有使用電梯權利,這判決讓32戶居民還是相當不滿,向法院提起上訴,但最終還是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