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吳姓男子去年10月間酒醉倒臥路旁,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員警獲報前往協助時,吳男不僅持續以「靠杯、三小」等語辱罵員警,還動手勒住員警脖子阻撓執勤,旋遭警方當場以現行犯逮捕。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後,依妨害公務罪判處吳男罰金2萬元,得易服勞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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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吳男於民國114年10月25日晚間7時43分許,醉倒在台中市西區綠園道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員警獲報到場處理時,吳男明知對方為依法執行勤務的警察,卻情緒失控,持續以「靠杯」、「三小」等言語辱罵員警,經制止後仍未停歇。吳男隨後更作勢攻擊員警,並以右手勒住員警脖子,妨礙警方執行職務,當場遭依現行犯逮捕送辦。


法院審理期間,吳男坦承相關客觀事實,但辯稱自己喝得太醉,「很多過程不記得」。不過法院根據員警證詞、密錄器畫面、職務報告及酒測紀錄等證據,認定其犯行明確,且認為他雖有飲酒,但未達喪失辨識能力或控制能力的程度,因此不適用刑法減免責任規定。


法官審酌,吳男以言語辱罵並對執勤員警施暴,已侵害國家公權力與執法威信,法治觀念淡薄,且至今未與員警和解或賠償損害;考量其國中畢業、從事工職、經濟狀況貧寒等情形後,依妨害公務執行罪判處罰金2萬元,若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
 

鄧力軍編輯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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